二、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卫生职能
1、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对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人员的补助政策,履行公共卫生职能。
2、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考核评估。根据卫生部《县(市、区)级妇幼卫生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营造有利于妇幼卫生发展的良好环境。
3、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依据《河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重点抓好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巩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继续抓好“降消”等项目,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开展
1、实施“降消”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与临床进修,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产科急救能力;组织专家驻县蹲点指导,培训业务骨干,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宣传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建立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2、实施国家妇幼卫生项目。继续实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项目”及“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生殖道感染防治”、“中国母亲援助-复明1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和母亲健康快车”、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乡村母婴安全”等项目,按照项目方案,搞好组织协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四、加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和法律证件管理,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严格程序和标准。对各市产前诊断分中心进行考核审批,对产前筛查中心进行抽查。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