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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市政府决定设立西安市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基金,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凡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条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我市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或申请额度为3-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用于个人创业。
  (十三)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四)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3至6个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月20元,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十六)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事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七)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整合现有的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八)完善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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