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和科研项目单位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其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五大主导产业和“一港四区二基地”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实现产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
(五)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10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六)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七)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八)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九)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