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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9〕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西安是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高校毕业生数量众多。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加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实施力度。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对到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给予优惠。对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加5分,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工作、服务满2年的笔试成绩加10分。对服务期满1年的西部志愿者,参加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县区工作的笔试成绩加7分,在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成绩加5分。党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扩大对在城乡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的招录比例。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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