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及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合法、客观、公正、高效,遵循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纠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督促并协助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协调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三)监督行政机关集中行政许可和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
(四)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情况。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