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基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探讨立法中带有宏观性、全局性、长远性、规律性的问题,并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两个层面研究我省立法的现状、趋势和步骤,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突出地方特色,防止立法资源浪费,防止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把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摆在重要位置,严格遵循政府立法的客观规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精心起草、审修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着力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地方政府规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