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结算部门可根据结算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结算规范,明确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时提供所需资料的清单等内容。
定点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结算所需资料时,消费券结算部门应拒绝与其结算,同时书面告知定点服务机构所缺的资料或不予结算的理由。
第十七条 消费券结算部门在正常工作程序内,必须保证定点服务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费及时结算。
消费券结算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定点服务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费结算。
第十八条 消费券结算部门每季应当编制消费券发放业务报表和消费券结算业务报表,并于下一季度第二个月上报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每半年报送市民政局。
消费券发放业务报表应当按照受助人补贴种类不同,列明当月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各类票面发放额,从当年1月起的累计发放额、各类票面累计发放额(样式详见附件2)。
消费券结算业务报表应当按与之结算的定点服务机构不同,逐一列明当月的结算额、结算票据类型、各类票面的结算额,从当年1月起的累计结算额、各类票面累计结算额(样式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消费券结算完毕,或因故终止使用,应由各区消费券结算部门统一收回保存备查,保存期超过两年后,可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就消费券结算部门无故拒绝结算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
第二十一条 受助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经区民政部门核实,可取消受助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基本式样要求
2.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发放业务报表(略)
3.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业务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基本式样要求
一、消费券的设计以方便老人阅视、实用、美观为原则。
二、消费券正面基本要求
消费券的正面主要由面额、印制单位、资助单位、编号等内容组成:
(一)中心位置标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字样。
(二)左上方印有民政局标识的防伪标识。
(三)右上方标明此券编号。编号由一个字母和10位数字组成,由各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写。如福田区某消费券编号为A2010000001。其中字母“A”为各区代码;前四位数字“2010”为消费券印制年份;第5-10位数字为各区自行编写的顺序号。各区代码:福田区为“A”;罗湖区为“B”;南山区为“C”;盐田区为“D”;宝安区为“E”;龙岗区为“F”;光明新区为“G”;坪山新区为“H”。
(四)正中左右两侧位置标明面额,面额分别为:100元、200元,标明阿拉伯数字及中文写法。例如:“100元壹佰圆”。为方便老人区别,不同面额使用不同的底色区别。
(五)下方中心位置印有“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和“本项目由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本条款将随着补助款资助途径的变更适当调整。
(六)左下方标明使用有效期。
(七)右下方标明印制单位名称,例如“深圳市民政局印制”。
(八)纸面大小为17cmX8cm。
三、消费券背面印制基本要求
(一)消费券的背面主要是使用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券仅限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只能用于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本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