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消费券结算部门应在作出处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解除协议日之前已收到的消费券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章 异议调处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下列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之日起15日内,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
(一)不予签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理由不成立;
(二)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三)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部门无理拒绝结算;
(四)对各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不服的。
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调处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助人可向各区民政部门进行定点服务机构的投诉,对各区民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与各区民政部门签约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重新签约。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需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原协议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略)
2.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3.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略)
4.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
5.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
6.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7.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8.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解除协议通知书
附件2:
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受理机构名称) :
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构申请成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若被批准成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本机构承诺如下:
1、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坚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本原则;
3、遵守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有关规定;
4、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5、提供《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上有关本机构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6、不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7、有违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愿接受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4: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
甲方: 各区民政部门或受理机构[LU1] 名称 乙方:定点服务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成为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可在
(填区域范围,例如:区、街道、社区名称)内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提供下列服务(钩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