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于市民政局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
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一式三份;
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申请机构;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三)各区民政部门应于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的15日内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据此及时通过网站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得干扰、限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第三章 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
(一)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办法进行消费券结算;
(二)应当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
(三)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四)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五)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
(六)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与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定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
(二)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结算金额损失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
(三)受两次以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而未能及时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应解除服务协议。
(四)一经发现以现金兑换消费券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即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限期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作出处理的部门;在改正之前不得承接新的受助人作为其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对解除服务协议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8),并应及时在定点服务机构覆盖范围内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条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对定点服务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知会其它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应通过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