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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民〔2010〕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八日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

  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第二章 申请、签约和变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

  (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

  (四)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

  (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

  第八条 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按照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所属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定期申报时间,向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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