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市场〔2009〕74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精神,我省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由省里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费用由我委负责。为了做好我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小型牲畜屠宰点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的制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商秩字〔2009〕11号文规定,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一套共11枚,其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3枚,即圆形验讫印章2枚分别盖在猪胴体和合格证上,椭圆形验讫印章盖在分割肉外包装上;椭圆形“种猪肉品标识” 印章2枚分别盖在猪胴体和合格证上;椭圆形“晚阉猪肉品标识” 印章2枚分别盖在猪胴体和合格证上;“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4枚,分别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
二、商务部新设计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需要刻入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名称和定点屠宰代码,因此,要求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汇总,填报《牲畜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信息汇总表》(附件1)、《小型牲畜屠宰点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信息汇总表》(附件2),填报的企业全称、定点屠宰代码等信息务必填写正确完整,不出差错。
三、此次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的制作工作,我省将一次性成批完成,以后的零星制作由各地自行负责,要求各设区市对相关信息的收集要尽量完整。以上材料请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fjtzzx@126.com)。
四、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的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印章,定期对牲畜定点屠宰企业相关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