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将初步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市级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资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中央、省上财政转移性收入、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