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有关财政、经济、金融、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视察和专题调查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报告相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市级各部门、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或调查结果。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或者质询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市级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支出超过收入,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