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向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九)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各县、区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县、区向市财政上解收入,市财政对下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级财政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上报省上的预算收支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