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6年2月2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市总预算草案的审查和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与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办理全市总预算草案、市级预算草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四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预算组成。
市级预算由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市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市级预算收入、中央及省财政转移性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市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市级预算支出、对省上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深化部门预算;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