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全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各尽职守,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办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2.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管理方面贡献突出的。

  3.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4.在新闻报道、舆论宣传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以达到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推进组、林业棚户区改造推进组相应考评标准要求的,按评选条件和程序,等额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要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把评选推荐的重点放在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人员,特别是重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不参加评选,各地推荐领导干部(含处级和县市区的科级)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分配名额的20%。

  (四)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先进事迹材和1张两寸免冠照片,于2010年2月8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迹材料要求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文字精炼,字数不超过2000字。所有上报材料需附电子版。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形式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励证书。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为搞好此项评选表彰活动,省公务员局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成立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