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吉公局联发〔2010〕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2009年是我省全面实施“五路安居”工程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责”的重要任务来抓,工作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省政府决定对在2009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及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部门,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农业、林业、煤炭、规划、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表彰名额:先进单位280个、先进个人5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法规,按时完成省政府和省安居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领导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及时制定出台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
3.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计划,项目规划制定编制及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4.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先进合理,按时开工、竣工,工程质量优良,回迁、入住率、满意率高。
5.新建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完全符合要求,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