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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法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法
(2009年8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凡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其他工作机构负责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工委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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