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定西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尔锋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定西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增强测绘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成果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由公共财政支付经费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政府公益性测绘,包括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大地控制网、测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设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在基础测绘中形成的测量标志、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实施基础测绘而设置的大地点、GPS控制点、水准点、导线点;
(二)基础测绘中形成的控制测量、水准测量的相关数据;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数字化产品;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 成果管理
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区)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完善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