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由各涉农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颁发贷款证或惠农卡。
(二)信用户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为优秀(★★★)级的信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重点支持。
(四)优先为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惠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村、信用乡(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经营大户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
(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列入当地政府规划的道路、广播、电信、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金融服务优先提供。
(三)对信用村、信用乡(镇)整村、整乡(镇)批量发行惠农卡,匹配农户小额贷款。
(四)涉农金融机构定期进村入户,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ATM机具等金融自助设备。
(六)地方政府优先安排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即县(区)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乡(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乡(镇)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信用村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上级评委会要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下级评委会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档案建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和统一性,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二十九条 级农村信用组织的信用牌证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信用牌证必须悬挂或摆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据动态监测评定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