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信用乡(镇)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乡政府申请,由县(区)评委会按照信用乡(镇)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县(区)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县人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 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农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及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业主的基本情况,现有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资产负责情况及经济效益,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分别由村委会、涉农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村档案的内容包括: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及经济产品等经济现状;村两委班子建设情况;村干部协管涉农贷款情况;近三年本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履约整体情况、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评定情况和占比。
信用村档案由村本级、乡(镇)政府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乡(镇)档案内容包括:行政村数、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近三年经济现状及全乡(镇)收回经济发展概况;全乡(镇)信贷业务情况;信用村发展现状和占比等。
信用乡(镇)档案由乡镇政府本级、县人民银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各类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手续,依法保护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