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村民信用观念强。
(二)整村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和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全村贷款质量高,本息能够按期归还。
(五)全村信用户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村;80≤得分<90分的为良好(★★级)信用村;70≤得分<80分的为一般(★级)信用村(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农民信用观念强。
(二)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该乡镇贷款投向重点突出,贷款质量较高,效益较好。
(五)该乡镇信用村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乡(镇),80≤得分<90分为良好(★★级)信用乡(镇),70≤得分<80分为一般(★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四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由村评委会对本村所有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逐项调查核实,按信用等级测评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统计初评得分和最终得分,填制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一、二),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村以评委会名义张榜公布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会同乡级涉农金融机构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统一颁发信用标识牌、贷款证或惠农卡。信用等级评定表由村委会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十九条 信用村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村委会申请,由乡(镇)评定委员会按信用村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信用村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三),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乡镇公示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乡镇政府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