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综治和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农户、个体工商户遵法守纪情况和村、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农户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及居住地 在村管辖区域内;
(二)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五)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 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道德品质一般、缺乏种养等农业技术或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农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三)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