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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村信用组织的授牌。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由村委会统一授牌。信用村由乡(镇)政府统一授牌。信用乡(镇)由县(区)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八条 村两委、乡(镇)和县(区)政府应分别设立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村、乡镇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村级评委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村“两委”班子有关成员、涉农金融机构驻村信贷员和村民代表共5-7人组成,主要负责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乡(镇)评委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综治、公安部门负责人和该乡(镇)包村干部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评委会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级涉农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总结推广信用组织创建经验;指导建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开展农村信用组织评级、协助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信用组织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信用等级,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户和信用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落实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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