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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定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组织”,是指在本辖区内依据本办法分级评定的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组织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用组织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得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组织按下列要求评定管理,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级评定,分别授信,动态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农村信用组织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分级评定,就是由村、乡(镇)、县(区)各级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对农村信用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分别授信,即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信贷资金供求状况,对不同等级的农村信用组织依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信用额度;动态管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组织的信用等级设置。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优秀(   )、良好(  )、一般( )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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