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
(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
(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的投诉;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重要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投诉件由上一级投诉中心直接受理或由上一级投诉中心指定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