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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办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下级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归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属部门内设机构,对所在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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