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计报表(5分):灾后重建项目周报表及半月报表数字准确、按时报送得5分,报送不按时或不准确不得分。
3、检查中的问题整改(10分):对所在行业各级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得10分,每发现一个整改不到位或没有整改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三、其他
1、本考核办法有效期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期限。
2、本考核办法由市灾后重建办负责解释。
定西市灾后恢复重建县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省上和市上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渭源县、漳县、岷县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项目、红十字会项目、捐赠项目、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及灾后维修加固项目、一般灾区县和“两基”攻坚县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烟草公司、酒钢公司对口支援项目。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涉及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进度及城乡住房、基层公用设施等主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前期工作(20分)
按县区初步设计已审批项目数占应审批项目数的比例计分(不包括城乡住房)。
(二)建设进度(60分)
1、项目开工建设(10分):按实际开工项目数占应开工项目数比例计分。
2、项目资金到位(10分):按到位资金占已下拨资金的比例计分。
3、项目投资完成(40分):
(1)总体完成(30分):2009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达到50%及以上的,得30分;50%以下的按比例计分,所在行业已完成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以总投资的50%为基数按比例计分。2010年完成投资必须达到100%,得3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完成90%至100%之间扣10分,90%以下扣20分。
(2)农村住房维修重建(10分):2008年底全部完成2009年没有新开工的,得10分; 2009年有新开工的,按2009年新完工户数占新安排户数的比例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