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县区上年度民政专项资金到位数足额列支民政工作经费(4分)。县区要按照上年度民政专项资金到位数的1%足额列支民政工作经费,每个乡镇街道工作站平均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其余用于县区民政工作经费。考核得分=实际到位工作经费/应配套工作经费×标准分值。考核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按省、市要求比例预算列支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大病救助、双拥优抚安置、高龄老人补助等县区配套资金(3分)。考核得分=实际配套到位资金/应配套资金×标准分值。考核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4、坚持一月一次乡镇(街道)民政站工作人员入户稽查,一季一次县区民政部门随机入户核查,半年一次县区财政、审计部门督查,一年一度对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站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到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4分)。乡镇(街道)民政站工作人员一月一次入户稽查1分,县区民政部门一季一次随机入户核查1分,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半年一次督查1分,对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站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到户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审计1分。考核得分=稽查分值+核查分值+督查分值+审计分值。考核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七)民政站建设
1、抓点带面,开展乡镇(街道)民政站规范化建设活动,确保人员到岗,工作到位,制度健全,规范运行(2分)。人员到岗到位1分,规范运行1分。考核得分=抽查合格数量/抽查总数量×标准分值。考核牵头:市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按编制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站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落实不小于30平方米办公用房(4分)。按编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站工作人员1分,确保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乡镇(街道)民政工作1分,落实不小于30平方米办公用房2分。考核得分=抽查合格数量/抽查总数量×标准分值。考核牵头:市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按每个乡镇(街道)民政站2万元标准列支启动经费,由县区民政局统一购置配套办公设备,规范制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4分)。按2万元标准列支配套启动经费2分,统一购置配套办公设备1分,规范制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1分。考核得分=抽查合格数量/抽查总数量×标准分值。考核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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