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因子的填写和功能的使用请各单位自行在系统网站下载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操作。对说明书中未明确说明的部分内容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项目名称应当以项目最高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核准批复、备案通知书上确认的名称为准。
(二)项目批复拟用土地面积中的各类土地面积系项目批准文件中确认的各类土地面积,因为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其中的林地面积可以与调查申报的林地面积不一致。
(三)使用林地定额明细表中,将需使用的林地定额填写在“省预留”栏。
(四)分林地类型、权属的面积不能直接输入,需在填写“征占用林地单位明细”后由系统自动填写。
(五)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各县在“分主导功能”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应当填写申请的征占用林地中的“禁伐区”面积和“天保工程实施以来新增造林中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地方级公益林面积(省级、其他)”中,应当填写征占用林地中的“限伐区”面积和各地区划的地方公益林面积。并应当在登记表的备注栏说明清楚。
(六)有关附件暂不扫描上传。
(七)系统中面积单位为“公顷”,蓄积单位为“立方米”。
五、数据录入
(一)凡今年1月1 日之后申报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由市(州、地)、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上报申报材料或作出行政许可的同时,各县应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及明细表内容及时输入到系统中并由超级管理员按系统内设定的程序代行本单位内各级审批人员权限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直接由市(州、地)林业(绿化)局录入和提交。从2010年2月1日起,凡未从网上提交《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明细表的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二)今年已经由省厅审核审批的项目及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组织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在2010年2月10日前负责补充录入和提交省厅。原申报材料不能满足填报要求的,自行联系项目业主单位补齐填报。不能如期完成的,省厅将暂停受理该市(州、地)征占用林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