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拟文稿应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
(三)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
(四)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了意见。
(五)代拟文稿在送市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前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对公文内容进行初审和审核,再呈送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发。公文在正式印制前一律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复核,对审签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进行规范把关。
(六)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三、高效运转,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请示类文件报送的时间与文件印发的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
(二)对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请示件的办理,严格按时限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回复意见。
(三)各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应提前8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预留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强化责任管理,实行退文处理制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文(含代拟稿),市政府办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一)错用公文文种的;
(二)越级行文的;
(三)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主送领导个人的;
(五)“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六)“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七)“请示”件主送机关不当或多头主送的;
(八)代拟稿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九)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十)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一)格式(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主题词、用纸等)不规范的;
(十二)其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