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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的通知

  (二)代拟文稿应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
  (三)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
  (四)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了意见。
  (五)代拟文稿在送市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前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对公文内容进行初审和审核,再呈送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发。公文在正式印制前一律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复核,对审签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进行规范把关。
  (六)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三、高效运转,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请示类文件报送的时间与文件印发的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
  (二)对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请示件的办理,严格按时限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回复意见。
  (三)各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应提前8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预留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强化责任管理,实行退文处理制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文(含代拟稿),市政府办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一)错用公文文种的; 
  (二)越级行文的;
  (三)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主送领导个人的;
  (五)“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六)“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七)“请示”件主送机关不当或多头主送的;
  (八)代拟稿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九)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十)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一)格式(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主题词、用纸等)不规范的;
  (十二)其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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