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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运转。一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地、各部门也都能认真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但目前我市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个别县区和少数部门上报市政府公文屡次出现多头主送、越级上报、错用文种、请示件不署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和白头形式报送等不规范行为,导致公文体外循环,倒流,丢失,贻误办理时效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为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觉遵守行文规则,做到规范行文 
  (一)需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一律要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要用“报告”;向市政府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用“意见”。
  (二)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秘书科统一收文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进行呈递和处理。
  (三)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四)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主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或提出工作意见,必须制发成正式公文,主送机关必须为市政府,不得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科室,不得用白头文稿。
  (七)非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包括主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如需市政府负责同志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的,应当抄送市政府。
  二、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部门(含县区)代拟稿一律由部门(含县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呈送,并对公文内容负责。规范性文件一律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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