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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采矿权出让方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等不再设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对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地区;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可以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对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主要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到期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经审查同意的;因治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需要实施修复性、扫尾性开采的;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的等。

  (四)采矿权出让期限。采矿权有偿使用期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以上不超过30年,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开采小矿、零星矿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新设采矿权出让程序。新设采矿权出让的主要程序为:采矿权设置论证,矿区范围划定,矿区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确定矿山建设开采方案要求,采矿权评估备案,确定出让底价,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出让,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书,收缴采矿权价款、使用费,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六)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和注销,要严格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的原则和“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的调控方向,严格审查,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转让的审查、审批要务求规范、及时,以畅通矿业权流通市场。

  三、规范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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