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宏观管理
抓紧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第二轮修编,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把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编制重点矿区矿业权整合规划及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重大问题,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严格审批登记程序
矿业权出让管理按照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登记。探矿权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权按法定登记颁证权限分级审批。
(一)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按照登记颁证管理权限,实行采矿权出让的分级管理,今后凡省厅授权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需要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决定。对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机关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出让范围。对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内,未按照矿产地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和价款处置的采矿权;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或已经改制而未处置价款的采矿权;其它新设和到期申请延续的采矿权等一律实行有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