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9〕282号)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有关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今年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将有较大变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
1、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合肥新源电子学籍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2、我市现行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自主研发的,使用多年,一直较为稳定,为保证信息和全省共享的一体化管理,在原有的管理系统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新内容,目前该管理系统的学校实行免费升级。
3、各中小学使用管理系统,要认真填写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1),必填字段务必不留空白,关键字段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填写(具体要求见附件2),学生基本信息编码采用主号和副号进行管理,主号采用学生学籍号,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进一步明确学籍审核制度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完善学籍审核制度;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对辖区内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审核一次,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定期上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