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用地审批管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一)合理扩大先行用地范围。省重大项目和省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期用地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二)优化用地审批程序。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区的,由市上统一组织相关县区分别完成基础工作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报批。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凡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报批条件,要件齐全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报批要件不齐全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
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提交材料由14件减少为6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20件减少为8件。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交材料由13件减少为7件(具体报批材料见附件)。
(四)减免建设用地法规性收费。对属于灾后重建用地或有条件挂靠到灾后重建用地的其他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全额减免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批准先行用地的,要预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账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征地实施中,市、县区政府要依法严格办理土地征收登记,要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对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公告,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公告无异议的,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存在异议的,要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