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公路、铁路、水利、能源、交通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用地。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好地、耕地。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充分体现前瞻性与保障性的统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充分的用地空间,坚决防止和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市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发展产生制约和瓶颈效应。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修编而不符合规划,但城市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按城市规划安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在项目报批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件一并报批,按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科学安排统筹调剂今后两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整个用地计划的编报,重点保障中央和省级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省级投资项目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市、县级安排的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在本区域内统筹解决。市级批准建设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纳入计划管理。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省、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重点招商引资且入驻市、县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到快速报批,及时落实。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调剂安排年度用地指标,超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积极协调,申请追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绝不允许因土地报批,年度计划指标等因素影响城市建设、项目落地等问题的发生。
三、突出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用地前期保障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依法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附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文件、发改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等,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预审意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