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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重申保险违法犯罪案件处置及报送工作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重申保险违法犯罪案件处置及报送工作要求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9]11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23号)、《关于建立浙江保险业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9]85号)等相关规定,各公司在发现本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保险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保险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但是,近段时间以来,我局发现部分公司明知存在保险诈骗、非法代理、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活动,仅采取内部处理措施,未按要求向我局报告或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对此,我局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管控,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通过主动开展业务和财务检查、赔案复查、客户投诉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在我局或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介入调查之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和损失扩大,积极维护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形象。
  二、各公司对已经发现的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保险违法犯罪活动,无论违法主体是本公司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要求报告。对于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以专报和季报方式向我局报告。专报应当在案发后5日内填写专报表上报,对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填写季报表上报。
  三、各公司对涉嫌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握不准的,可以向我局或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咨询。公司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后未获及时处理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交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由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审查后按照《关于加强浙江省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33号)的规定,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四、对有案不报或报送不及时的公司,我局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对相关公司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联系人:潘军华,电话:8577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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