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街道(乡镇)每年要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年中和年终评议,评议和考核结果在社区公开。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主要依据,并与社区干部的报酬、奖励挂钩。对评议不合格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调离或依法进行罢免。要完善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要全面推行居务公开,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六、加强社区服务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监管
(二十一)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切实解决社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要分级制订好社区服务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社区服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服务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将社区服务科目列入安排。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各县区要按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好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资金。逐步建立起县区财政稳定投入、市级财政专项列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社区服务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利用驻社区单位活动场所开展大型公益性活动时,驻社区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体育、民政部门通过发行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每年要安排1%的比例对社区社会福利项目和开展体育活动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