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坚持“社区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深化“真情助困进万家”、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等活动,把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与创建“卫生、园林和文明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每个社区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志愿者队伍。按照社区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网络。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其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的10%以上。
(十七)支持驻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采取单独经营或联营方式,引导社区内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对企业和个人开办的购物、餐饮、家政、维修、再生资源回收和中介等经营性社区商业服务,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对“4050”人员、下岗人员、农民工、享受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伍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放宽出资限额,放宽出资方式,缩短登记时限,可依法减免登记费用。要严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机制。
五、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十八)保障社区办公经费和人员生活补贴。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生活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社区主任的生活补贴提高到800元/月,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提高到700元/月,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管辖2500户以下的社区,社区工作经费提高到800元/月;管辖2500户以上的社区,社区工作经费提高到1000元/月,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各县区要统筹解决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十九)提高社区服务队伍成员的素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将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2006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评价方面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