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提高社区环境保护能力,从整体上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切实搞好社区环境保洁和绿化、拆除社区内违法搭建、整治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工作。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发动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大力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增强居民的公共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养成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环境建设活动。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资源回收的长效运行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三)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统一在社区居民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社区群众,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全部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范围,不得在社区单独挂牌。社区居委会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任务,须经同级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确保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严禁政府各部门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名搞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等活动,加重社区组织负担。
四、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每年要为社区居民至少办5件好事、实事,作为表彰“十佳社区”和“十佳社区主任”的评选条件。要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方便、及时地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多种便利服务。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本社区内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性或低偿服务。
(十五)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对于社区居民成立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应将社区非营利组织依法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活动。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为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