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汴政[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的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开封建设。
(二)主要任务。全面完成社区“四室三站一所一厅”(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文体活动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健身活动场所、居民服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社区服务工作做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环境
(三)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足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单位型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编制开封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把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等列入规划范围;在审批小区规划报建方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工作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并跟踪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建设社区基础设施的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住宅小区的竣工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手续前由市建委牵头,市民政局、坐落该地的区政府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住宅小区的竣工手续。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