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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20.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和对外担保情况。
  21.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要建立健全对财政出资控股和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就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控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和对财政控股信用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任免奖惩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不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未经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22.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23.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依据。
  24.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把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纳入监控范围,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运行情况的即时监控,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定期披露信用担保行业信息,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25.加强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信用担保课程,为信用担保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26.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退出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信用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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