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税局初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地税局审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免税期满的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税。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
16.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监分局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市、县区工业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17.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18.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其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9.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对于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担保授信条件,不增加反担保附加条件;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