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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10.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实际,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和担保方案。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各自推荐的需承保、承贷的项目应积极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放贷。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11.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提高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负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对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优惠,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2.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贷款给予全额或一定额度的保险,以分散贷款风险,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健经营。
  四、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3.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一次注入、分期偿还”的方式,通过争取软贷款支持、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等方法,做大做强信用担保机构。
  14.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再担保余额5%以内,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偿;对信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超过3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要提高补偿比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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