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积极引导、增强实力、提高信用、风险补偿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到2012年,全面建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依托、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市、县区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积极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为产业链条上的中小企业直接配套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4.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设立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5.积极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托产业集聚区,由中小企业集聚地的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
6.积极吸引市外、省外和国(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市外、省外和国(境)外投资者以合资、独资方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区域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多层次、跨领域的交流合作。
7.积极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各县区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增强信用再担保能力,鼓励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信用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为其他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以提升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条件,提高全市信用担保业整体素质、风险控制水平和重大项目融资担保能力。
8.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等合作。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市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开展分保、联保合作,分散融资担保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9.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对资信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放大倍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