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企业服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20.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的监管工作计划。
21.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2.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23.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24.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25.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26.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3)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27.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