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规范其经营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2.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与处置。
3.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趋势和经营行为,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同时,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二、信息收集与核实
4.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5.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6.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7.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政府金融办报告重大事项。
8.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9.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10.县区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