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汴政[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开封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
工 作 预 案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规范金融秩序,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和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1.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开封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开封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初审,指导与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可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和非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建议省有关部门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指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案件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并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