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龙示范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